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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簡字第14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05 日

法官曾育祺

原告
太子龍機電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伶
訴訟代理人
黃培根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卓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萬342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扣除已繳納之勞動調解聲請費1000元後,尚應補繳1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曾育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賴竺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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