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簡字第142號
- 原告
- 太子龍機電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美伶
- 訴訟代理人
- 黃培根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卓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萬342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扣除已繳納之勞動調解聲請費1000元後,尚應補繳1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