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簡字第1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10 日
- 法官曾育祺
- 原告陳啓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簡字第143號 原 告 陳啓泰 上列原告與被告漢能綠電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395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另按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 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1473元,是本件原告應先繳納之裁判費為7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書記官 賴竺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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