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簡字第175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翊華通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沃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先正間因本院110 年度勞簡字第175 號請求給付勞保老年給付差額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萬1,1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勞簡字第175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先正間因本院110 年度勞簡字第175 號請求給付勞保老年給付差額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萬1,1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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