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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簡字第175號

給付勞保老年給付差額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08 日

法官黃鈺純

上訴人
被告
翊華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沃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先正間因本院110 年度勞簡字第175 號請求給付勞保老年給付差額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萬1,1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鈺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施盈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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