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簡字第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27 日
- 當事人章正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簡字第40號 原 告 章正國 訴訟代理人 賴勇全律師 林楷傑律師 被 告 康維爾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Philip Yuen 郭頌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4月28日2時30分整, 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辯論終結, 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書記官 陳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