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6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林瑋桓

110年度勞聲再字第12至15號

再審聲請人 姜廣利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聲請再審事件,對於民國110年8月2日本院110年度勞聲再字第12至15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及訴訟救助之聲請均駁回。

再審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又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於裁定已經確定而聲請再審之情形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00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第507條定有明文。是再審當事人應以前訴訟程序之當事人,及原裁判既判力所及之人為限,故再審之聲請,非當事人不得為聲請人或為相對人。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以本院110年度勞聲再字第12至15號確定裁定有再審事由,於民國108年8月6日對之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惟查,前開確定裁定之當事人為姜榮昇及悅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本件再審聲請人姜廣利及其所列相對人(中華電信)均非確定裁定之當事人,業據本院調卷屬實,其再審聲請即於法不合,其訴訟救助之聲請亦失所依從,均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瑋桓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江慧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聲再字第12至15號於民國 110 年 08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再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