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1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12 日
- 當事人郭建煒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123號 原 告 郭建煒 上列原告與被告費斯國際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起訴前已經調解,無庸再行勞動調解程序),經查,本件原告係請求新台幣262,488元,原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2,870元,再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是本件應先徵收裁判費956元(2,870元/3),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書記官 陳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