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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123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12 日

法官蘇嘉豐

原告
郭建煒

上列原告與被告費斯國際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起訴前已經調解,無庸再行勞動調解程序),經查,本件原告係請求新台幣262,488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再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是本件應先徵收裁判費956元(2,870元/3),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蘇嘉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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