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123號
- 原告
- 郭建煒
上列原告與被告費斯國際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起訴前已經調解,無庸再行勞動調解程序),經查,本件原告係請求新台幣262,488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再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是本件應先徵收裁判費956元(2,870元/3),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