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134號
- 聲請人
- 雷春益
- 相對人
- 聯益染織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鍾豪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起訴前已經調解,無庸再行勞動調解程序),經查,本件依照原告所提出之起訴狀,其訴之聲明第1項係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下同)1,090,00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791元,再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是本件應先徵收裁判費3,930元(11,791元/3);其次,原告雖於起訴狀記載「本件起訴前雖經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不成立,仍願依勞動事件法規定先行調解」等語,然而,本件兩造前已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調解不成立,業據原告提出勞資爭議調解記錄在卷可按,則依照勞動事件法之規定,即非英再行勞動調解程序,而經本院電詢原告是否變更後提出聲請等情,亦據原告表示請求依法處理等語,是本件即應依法繳費;從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