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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138號

給付加班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林玲玉

原告
楊翔茵
訴訟代理人
王怡惠律師
複代理人
王 皓律師

李冠孟律師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

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

「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

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創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給延長工作時間及

假日工作工資新臺幣(下同)492,511元、預告期間工資43,333

元、資遣費60,729元,合計596,573元及其利息,訴訟標的金

額為596,573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6,500元,惟得依勞動事件

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3分之2,故原告應先繳納第1審裁

判費2,16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裁判費2,167元,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22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玲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汶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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