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1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30 日
- 法官方祥鴻
- 原告洪玉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150號 原 告 洪玉馨 上列原告與被告百川鴻國際實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1,9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該部分係請求給付工資,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是本件應暫先繳納之裁判費為新臺幣333元(計算式:1000-《1000÷3×2》=333.3,小數點以 下四捨五入)。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勞動法庭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書記官 鍾尚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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