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160號
- 原告
- 傅千芝
- 訴訟代理人
- 陳品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鴻大營利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666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依前開規定,得暫免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分之2即667元,故原告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33元(計算式:1,000-667)。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