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163號
- 原告
- 張美玲
- 被告
- 崧喬育樂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宇強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起訴前已經調解),經查,本件原告係請求新台幣(下同)714,734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20元,再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是本件應先徵收裁判費2,606元(7,820元/3),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