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1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16 日
- 當事人郭學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176號 聲 請 人 郭學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神華商業系統股份有限公司、雄略行動系統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動事件,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不真正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049,583元,應徵勞動調解聲請費2,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書記官 江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