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180號
- 原告
- 鄭伊伶
- 訴訟代理人
- 趙友貿律師(法扶律師)
- 被告
- 鴻詮商業機器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永清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起訴前已經調解),經查,本件原告請求新台幣(下同)140,963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再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應先徵收裁判費517元(1,550元/3),再計算所請求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3,000元,是本件應先徵收裁判費3,51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