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189號
- 原告
- 杜康
- 訴訟代理人
- 余筱瑩律師
- 被告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依勞動事件法第11條之規定計為港幣10,436,100元(計算說明:月薪173,935元×12月×5年),依起訴時即民國110年4月22日臺灣銀行港幣現金賣出牌告匯率3.67折算新臺幣為38,300,487元,聲明第2項給付薪資部分與聲明第1項之得受利益同一,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之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8,300,48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9,128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之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是本件應暫先繳納之裁判費為116,376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本件暫免徵收之金額,將於本事件確定後,由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規定,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附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