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1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03 日
- 法官蘇嘉豐
- 法定代理人王龍文
- 原告湯爲傑
- 被告銀箭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191號 原 告 湯爲傑 被 告 銀箭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龍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397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起訴前已經調解,無庸再行勞動調解程序);而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795,00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再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是本件應先徵收裁判費2,900元(8,700元/3),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2,4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書記官 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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