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1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10 日
- 當事人王嬡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192號 原 告 王嬡玲 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下部分,徵收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 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樂芙司國際有限公司發給工資82,500元及資遣費3,438元,合計85,938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1,000元,惟得依 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故原告應 先繳納第1審裁判費33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裁判費333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書記官 張婕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