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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209號

給付獎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林玲玉

原告
鄒依整

上列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盛微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給工資新臺幣(下同)1,161,667元及其利息,訴訟標的金額為1,161,667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12,583元,惟得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3分之2,故應先徵收4,19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裁判費4,194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玲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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