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2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獎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17 日
- 當事人鄒依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209號 原 告 鄒依整 上列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盛微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給工資新臺幣(下同)1,161,667元及其利息,訴訟標的金額為1,161,667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12,583元,惟得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3分之2,故應先徵收4,19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裁判費4,194元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書記官 張婕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