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209號
- 原告
- 鄒依整
上列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盛微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給工資新臺幣(下同)1,161,667元及其利息,訴訟標的金額為1,161,667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12,583元,惟得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3分之2,故應先徵收4,19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裁判費4,194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勞補字第209號
上列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盛微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給工資新臺幣(下同)1,161,667元及其利息,訴訟標的金額為1,161,667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12,583元,惟得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3分之2,故應先徵收4,19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裁判費4,194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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