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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2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獎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17 日
  • 法官
    林玲玉

  • 原告
    鄒依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209號 原 告 鄒依整 上列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盛微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給工資新臺幣(下同)1,161,667元及其利息,訴訟標的金額為1,161,667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12,583元,惟得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3分之2,故應先徵收4,19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裁判費4,194元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書記官 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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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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