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225號
- 抗告人
- 陳國章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香港商瑞全有限公司間110年度勞補字第225號給付工資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年5月3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勞動法庭法 官 方祥鴻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勞補字第225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香港商瑞全有限公司間110年度勞補字第225號給付工資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年5月3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勞動法庭法 官 方祥鴻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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