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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238號

給付工資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04 日

法官蘇嘉豐

原告
黃柔璇
被告
台灣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郭程元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起訴前已經調解),經查,本件係請求給付資遣費新台幣(下同)45,032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再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是此部分應先徵收裁判費333元(1,000元/3);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蘇嘉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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