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2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24 日
- 當事人屈艾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251號 原 告 屈艾倫 上列原告與被告僑懿高級訂製服飾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4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該部分係請求給付工資,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 之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是本件應暫先繳納之裁判費為新臺幣333元(計算式:1000-《1000÷3×2》=333.3,小數點以下 四捨五入)。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勞動法庭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書記官 鍾尚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