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251號
- 原告
- 屈艾倫
上列原告與被告僑懿高級訂製服飾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4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該部分係請求給付工資,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是本件應暫先繳納之裁判費為新臺幣333元(計算式:1000-《1000÷3×2》=333.3,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勞動法庭法 官 方祥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