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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264號

給付加班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08 日

法官李桂英

原告
張伯璜

上列原告與被告霈霈雲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起訴前已經調解)。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64,064元,核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亦有明定,是此部分得暫免徵收裁判費2/3,故原告應先繳納第一審裁判費333元(1,000元×【1-2/3】,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李桂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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