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2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08 日
- 當事人張伯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264號 原 告 張伯璜 上列原告與被告霈霈雲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起訴前已經調解)。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64,064元,核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 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亦有明定,是 此部分得暫免徵收裁判費2/3,故原告應先繳納第一審裁判費333元(1,000元×【1-2/3】,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書記官 陳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