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2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28 日
- 當事人劉俊明、東方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呂恩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273號 原 告 劉俊明 被 告 東方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恩政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之訴訟標的價額依勞動事件法第11條之規定核定為新臺幣2,400,000元(計算式:40,000元/月×12月/年×5年=24,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4,760元,惟該部分係請求確認僱傭關係,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三 分之二,故該部分應暫先繳納之裁判費為新臺幣8,253元(計算 式:24760-《24760÷3×2》=8,253.3,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訴 之聲明第二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6,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刜費新臺幣1,000元,合計本 件應暫先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9,253元(計算式:8,253+1,000=9,253)。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勞動法庭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書記官 鍾尚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