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273號
- 原告
- 劉俊明
- 被告
- 東方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恩政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之訴訟標的價額依勞動事件法第11條之規定核定為新臺幣2,400,000元(計算式:40,000元/月×12月/年×5年=24,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4,760元,惟該部分係請求確認僱傭關係,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故該部分應暫先繳納之裁判費為新臺幣8,253元(計算式:24760-《24760÷3×2》=8,253.3,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訴之聲明第二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6,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刜費新臺幣1,000元,合計本件應暫先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9,253元(計算式:8,253+1,000=9,253)。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勞動法庭法 官 方祥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