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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3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19 日
  • 法官
    方祥鴻

  • 當事人
    林至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312號 原 告 林至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承翰即鼎饌企業社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1,8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勞動法庭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書記官 鍾尚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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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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