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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31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方祥鴻

原告
林至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承翰即鼎饌企業社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1,8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勞動法庭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鍾尚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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