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3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19 日
- 當事人林至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312號 原 告 林至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承翰即鼎饌企業社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1,8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勞動法庭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書記官 鍾尚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