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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3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23 日
  • 法官
    蘇嘉豐

  • 原告
    劉昌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317號 原 告 劉昌泓 上列原告與被告麥迪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起訴前已經調解,無庸再行勞動調解程序);經查,本件原告係請求新台幣(下同)314,172元, 原應徵裁判費3,420元,再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是本件應先徵收裁判費1,140元(3,420元/3,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書記官 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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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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