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326號
- 原告
- 潘丹妮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
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
項前段、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列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太源創新股份有限公司發給工資及資遣
費合計新臺幣(下同)328,893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3,530元,
惟得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3分之2即2,353元
,故應先徵收1,17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第1審裁判費1,177元,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