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4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383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05 日

法官陳裕涵

原告
李宜鋼

上列原告與被告裴家榆即勤家餐飲事業行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4,000元,其中100,000元原告係請求勞健保高薪低報之損失,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其餘174,000元係請求給付資遣費、工資,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故該部分應暫先繳納之裁判費為627元(計算式:1,880-《1,880÷3×2》=627,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又原告請求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合計本件應暫先繳納之裁判費為4,627元(計算式:1,000+627+3,000=4,627)。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裕涵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黃國焜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