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3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399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18 日

法官林瑋桓

聲請人
原 告
簡亦晽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香港商偉成亞太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聲請人即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並未繳納訴訟費用,而本件並無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所列情形,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因聲請人即原告係逕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經相對人聲明異議視為起訴,依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應視為勞動調解程序之聲請,故應以勞動調解程序之規定計算並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5,80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扣除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納500元。又聲請人即原告未提出勞動調解書狀及所附證據之繕本或影本2份供勞動調解委員2人使用,與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6項之規定不合。茲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即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瑋桓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江慧君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