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4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27 日
- 當事人陳秋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423號 原 告 陳秋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靜花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給付工資 及退休金計新臺幣(下同)113,867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惟依前開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故原告暫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4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書記官 江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