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4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29 日
- 當事人王堉軒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436號 原 告 王堉軒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 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原告曾聲請對被告快易保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工資新臺幣(下同)122,432元、資遣費2萬元及其利息,因被告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並按訴訟標的金額142,432元,徵收第1審裁判費1,550元,惟得 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故原 告應先繳納第1審裁判費51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1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第1審裁判費17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書記官 張婕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