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4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17 日
- 當事人謝安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465號 原 告 謝安琪 曾俊龍 孫睿銓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懷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雅柏斯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71,854元(計算式:96,000+52,687+23,167=171,854),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惟本件原告所請求給付之上述金額,分別為資遣費,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是該部 分應暫先繳納之裁判費為626元(計算式:1,880-《1,880÷3×2》=6 26,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書記官 林怡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