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4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465號

給付資遣費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17 日

法官陳裕涵

原告
謝安琪
原告
曾俊龍
原告
孫睿銓
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懷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雅柏斯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71,854元(計算式:96,000+52,687+23,167=171,854),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惟本件原告所請求給付之上述金額,分別為資遣費,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是該部分應暫先繳納之裁判費為626元(計算式:1,880-《1,880÷3×2》=626,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裕涵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怡彣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