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465號
- 原告
- 謝安琪
- 原告
- 曾俊龍
- 原告
- 孫睿銓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蘇懷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雅柏斯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71,854元(計算式:96,000+52,687+23,167=171,854),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惟本件原告所請求給付之上述金額,分別為資遣費,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是該部分應暫先繳納之裁判費為626元(計算式:1,880-《1,880÷3×2》=626,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