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4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30 日
- 當事人林玟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475號聲 請 人 林玟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光洋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理 由 一、上列聲請人林玟玲與相對人光洋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事件,聲請人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查聲請人聲請時所主張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05萬1310 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 規定,應徵聲請費2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定相當期間命聲請人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如主文所示,逾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訴。二、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翁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