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4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30 日
- 當事人郭明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489號 原 告 郭明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施淳堯即新思維人才企業社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叁佰叁拾叁元,並補正如理由欄第二點所示事項,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 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000元,原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惟依前開規定,得暫免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3分之2即667元,故原告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33元(計算式:1,000-667)。 二、再者,被告施淳堯即新思維人才企業社之組織型態不明。倘為獨資商號,應提出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商號負責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倘為合夥,應陳報其合夥人代表人姓名暨提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為公司,則應提出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公司負責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依該資料具狀變更起訴狀之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江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