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5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04 日
- 當事人林雨錚、近藤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傅建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510號 原 告 林雨錚 被 告 近藤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傅建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前經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不成立)。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 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工資、退休金、資遣費共計為新臺幣(下同)9萬2,393元,訴訟標的金額即為9萬2,393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依前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667元(計算式:1,000x2/3=667,元以下四捨五入),是原告應補繳第 一審裁判費333元(計算式:1,000-667=333),茲依勞動事件法 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之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書記官 徐語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