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5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16 日
- 當事人邱文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551號 原 告 邱文鍾 上列原告與被告興宇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本件原告係請求給付工資,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 第1項之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是原告應暫先繳納 之裁判費為新臺幣333元(計算式:1,000-{1,000÷3×2}=333,元 以下四捨五入)。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勞動法庭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書記官 巫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