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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551號

給付工資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方祥鴻

原告
邱文鍾

上列原告與被告興宇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本件原告係請求給付工資,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是原告應暫先繳納之裁判費為新臺幣333元(計算式:1,000-{1,000÷3×2}=333,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勞動法庭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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