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5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30 日
- 當事人林彥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573號 原 告 林彥夆 王子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元琦律師(法律扶助)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於非財產 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4、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 有明文。 原告起訴請求被告亞洲藏壽司股份有限公司分別發給原告林彥夆、王子維資遣費74,055元、94,665元,並各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前者之訴訟標的金額合計168,72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1,770元,惟得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3分 之2,故應先徵收590元,後者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各徵收第1審裁判費3,000元,合計應先徵收第1審裁判費6,59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繳納第1審裁判費6,59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張婕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