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574號
- 原告
- 王振宇
- 原告
- 鄭明華
- 原告
- 石佳怡
- 原告
- 張珮鳳
- 原告
- 賴佩愉
- 原告
- 李弘獻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劉彥良律師
- 被告
- 指玩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威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前經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不成立)。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工資、資遣費共計為新臺幣(下同)199萬9,499元(原告王振宇42萬7,180元、原告鄭明華16萬7,586元、原告石佳怡28萬5,250元、原告張珮鳳35萬2,275元、原告賴佩愉41萬3,400元、原告李弘獻35萬3,808元),訴訟標的金額即為199萬9,499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800元,惟依前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萬3,867元(計算式:20,800x2/3=13,867,元以下四捨五入),是原告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6,933元(計算式:20,800-13,867=6,933),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