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08 日
- 當事人游本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63號 原 告 游本事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兆豐國際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請求給付資遣費新臺幣(下同)144,733元、預告工資44,540元,共計189,27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 ,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之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此部分應暫先繳納之裁判費為663元。又原告請求被 告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核屬非因財產權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從而,原告本件請求應暫先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共3,663元(計算式:663+3,000=3,6 63)。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書記官 范國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