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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64號

確認職業災害賠償金額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04 日

法官李桂英

原告
際林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宗
原告
力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毅
原告
張憶華即聯富工程行
共同訴訟代理人
蕭聖澄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銘滄間請求確認職業災害賠償金額事件,原告等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調解不成立)。查,原告等人聲明請求確認於民國109年6月15日原告張憶華即聯富工程行之勞工即被告發生墜樓之職業安全衛生法事件,原告3人對於被告之損害賠償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9,806元,核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李桂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郭書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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