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04 日
- 當事人邱聖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69號 原 告 邱聖芬 訴訟代理人 許惠菁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勝憲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之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6,135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 元,惟依前開規定,就其中237,144元請求部分(包括:薪資149,425元、預告工資20,000元、資遣費33,375元、提撥勞退金34,344元),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之三分之二即1,693元,故原告應補 繳第一審裁判費1,287元(計算式:2,980-2,540×2/3)。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江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