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76號
- 原告
- 莊坤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興楓有限公司、李光祐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93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繳納訴訟費用。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其起訴不合程式。關於原告先位聲明請求損害賠償新臺幣(下同)729,512元,與備位聲明請求給付職災補償429,512元,其訴訟標的互相選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規定,應以價額較高之先位聲明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930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