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8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7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04 日

法官戴嘉慧

原告
莊坤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興楓有限公司、李光祐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93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繳納訴訟費用。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其起訴不合程式。關於原告先位聲明請求損害賠償新臺幣(下同)729,512元,與備位聲明請求給付職災補償429,512元,其訴訟標的互相選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規定,應以價額較高之先位聲明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930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戴嘉慧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石勝尹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