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10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神坊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孫至德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花慈鴻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年9月30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上訴人所不服之訴訟標的乃僱傭關係所表徵權利存續期間之財產利益,以被上訴人薪資新臺幣(下同)32,000元及勞動事件法第11條推定權利存係期間為5年,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920,000元(計算說明:32,000元×12月×5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0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