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1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08 日
- 法官薛嘉珩
- 法定代理人孫至德
- 原告花慈鴻
- 被告神坊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10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神坊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至德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花慈鴻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年9月30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上訴人所不服之訴訟標的乃僱傭關係所表徵權利存續期間之財產利益,以被上訴人薪資新臺幣(下同)32,000元及勞動事件法第11條推定權利存係期間為5年,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920,000元(計算說明:32,000元×12月×5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01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書記官 范國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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