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1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15 日
- 當事人蔡昇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122號 原 告 蔡昇明 代理人(法 扶律師) 吳榮達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育丞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應補正:㈠提出被告育丞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晉承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上開公司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㈡提出民事起訴狀及其所附證據之繕本或影本共5份(被告設址3處及法定代理人2人),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書記官 江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