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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1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15 日
  • 法官
    林瑋桓

  • 原告
    蔡昇明(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122號 原 告 蔡昇明 代理人(法 扶律師) 吳榮達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育丞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應補正:㈠提出被告育丞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晉承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上開公司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㈡提出民事起訴狀及其所附證據之繕本或影本共5份(被告設址3處及法定代理人2人),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書記官 江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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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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