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1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21 日
- 當事人中興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陳伸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13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中興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伸賢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謝依璇 訴訟代理人 張清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5月31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上訴人所不服乃原判決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上訴人並應給付被上訴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期間支薪資等費用,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579,4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663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書記官 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