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143號
- 上訴人
- 全盛文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清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秉賢間因110年度勞訴字第143號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主文第1、2項財產權請求部分,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722,167元(666,741元+55,42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1,895元;另主文第3項非財產權請求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合計16,395元(11,895元+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