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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144號

給付資遣費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方祥鴻

上訴人
張美玲
訴訟代理人
李佳玹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崧喬育樂事業有限公司間110年度勞訴字第144號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14,73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77條之1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9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勞動法庭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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