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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152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13 日

法官林瑋桓

原告
温朝淵

上列原告與被告宜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82,015元(即聲明第一項638,322元+聲明第二項43,693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90元,惟訴之聲明第一項638,322元部分,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4,627元(計算式:6,940元×2/3,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應暫先繳納之裁判費為2,863元(計算式:7,490-4,627),扣除先前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2,363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瑋桓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江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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