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1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04 日
- 當事人温朝淵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152號 原 告 温朝淵 上列原告與被告宜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於民國110年5月25日具狀追加訴之聲明,查本件追加後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32,463元(即追加訴之聲明 狀第一項987,194元+聲明第二項45,269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296元,惟原告主張欠薪665,994元(638,322元+27,672元)部分,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 三分之二即4,847元(計算式:7,270元×2/3,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應暫繳納之裁判費為6,449元(計算式:11,296-4,847),扣除原告先前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及已繳裁判費2,363元,尚應補繳3,586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4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4 日書記官 江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