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1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07 日
- 當事人美商訊能集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張宗堯、許雅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198號 上 訴 人 美商訊能集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宗堯 被上訴人 許雅欣 上列當事人因110年度勞訴字第198號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因定期給付涉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超過5年者,以5年計算,勞動事件法第11條亦有明定。查本件上訴人係就敗訴部分一部提起上訴,請求廢棄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432,393元本息及僱傭關係存在期間每月薪資70,000元本息, 並請求被上訴人給付236,250元本息;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1,738,643元【計算式:1,432,393+70,000×12×5+236,250=1,7 38,643】,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3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應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7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7 日書記官 黃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