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5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198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07 日

法官陳威帆

上訴人
美商訊能集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宗堯
被上訴人
許雅欣

上列當事人因110年度勞訴字第198號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因定期給付涉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超過5年者,以5年計算,勞動事件法第11條亦有明定。查本件上訴人係就敗訴部分一部提起上訴,請求廢棄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432,393元本息及僱傭關係存在期間每月薪資70,000元本息,並請求被上訴人給付236,250元本息;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738,643元【計算式:1,432,393+70,000×12×5+236,250=1,738,643】,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3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應補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威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