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1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07 日
- 當事人許雅欣、美商訊能集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張宗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198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許雅欣 訴訟代理人 翁瑋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美商訊能集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宗堯 訴訟代理人 蔡尚謙律師 李振戎律師 邱柔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6日、10月27日、12月2日所為之裁判,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 下: 主 文 原裁判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即反訴原告美商訊能集思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美商訊能集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判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7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7 日書記官 黃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