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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218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02 日

法官陳裕涵

聲請人
李惠暄律師

本院111年度勞執字第29號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

民國111年7月11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台灣本土法學雜誌有限公司」及「法定代理人煜林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予刪除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民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裕涵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怡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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