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2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0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218號 聲 請 人 李惠暄律師 本院111年度勞執字第29號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 民國111年7月11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台灣本土法學雜誌有限公司」及「法定代理人煜林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予刪除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民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書記官 林怡彣